已承兌之付款人,未將匯票交還前,已撤回其承兌時,視為拒絕承兌; 如無反證,撤銷視為發生於交還匯票之前。但如付款人已以書面將承兌 通知持票人或簽字於票上之任一人者,則依照其承兌文義對票據當事人 負承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