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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Convention on the Unification of the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時間:
中華民國019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到期日前,不應強制執票人接受付款。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行負責。到期日付款者,發生付款之效 力,但出於詐欺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付款人對背書之連續應負證明 之責,但對背書人之簽名不負認定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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