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到期如不獲付款,執票人得向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亦得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金額之全部或一部被拒絕承兌時; 二、付款人不論其承兌與否而破產,或未經裁判而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停 止支付,或已執行扣押其財產而無效果者; 三、未經承兌之匯票發票人破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