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發票人、背書人或付款保證人,得簽字附記「免費返還」、「免除拒絕
  證書」或其他同義文字於票據,免除執票人作成拒絕承兌或付款證書,
  而逕行使追索權。
  前項記載並不免除執票人在前述期間內為提示及通知之效力;未遵守該
  期限之舉證責任,應由對抗執票人者負之。
  前項記載如係發票人所為者,凡簽名於票上之人必須遵守;如係由背書
  人或保證人所為者,只對該背書人或保證人發生效力。如執票人不遵守
  發票人所為之記載,而仍作成拒絕證書者,其費用由執票人負之。如該
  記載係由背書人或保證人所為者,若有人作成拒絕證書時,其費用得向
  匯票上其他簽名者要求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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