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執票人得向其行使追索權之人,要求下列之權益:
  一、未經承兌或未經付款之票面金額,如有利息之約定者,其利息;
  二、利息自到期日起以百分之六計算之;
  三、拒絕費用與通知費用及其他費用。
  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票面金額
  內扣除之,其扣除之利率,應依行使追索權之日之執票人住所地之官方
  貼現利率(銀行利率)計算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