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票人得向其行使追索權之人,要求下列之權益: 一、未經承兌或未經付款之票面金額,如有利息之約定者,其利息; 二、利息自到期日起以百分之六計算之; 三、拒絕費用與通知費用及其他費用。 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票面金額 內扣除之,其扣除之利率,應依行使追索權之日之執票人住所地之官方 貼現利率(銀行利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