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下列期限者,執票人除對承兌人外,對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票據債 務人喪失追索權: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逾提示期間者; 逾作成拒絕承兌或付款證書期間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已逾付款提 示期間者。 忽視發票人所訂承兌提示期間者,執票人即喪失其拒絕付款追索權及拒 絕承兌追索權。但發票人於約訂文句中,表明其不負保證承兌之責者, 不在此限。 背書中如記明提示期限者,只對該背書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