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背書人或保證人,得指定備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 匯票當行使追索權時,得由參加人為其所參加之被追索人(被參加人) 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 不論何人得為參加人;即發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得為維護承兌人之 信譽而參加。 參加人應於參加後二營業日內;將其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如有怠忽 時,應對任何過失負賠償責任,但賠償額不得逾票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