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發票人、背書人或保證人,得指定備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
  匯票當行使追索權時,得由參加人為其所參加之被追索人(被參加人)
  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
  不論何人得為參加人;即發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得為維護承兌人之
  信譽而參加。
  參加人應於參加後二營業日內;將其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如有怠忽
  時,應對任何過失負賠償責任,但賠償額不得逾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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