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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Convention on the Unification of the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時間:
中華民國019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參加承兌人對執票人及背書人,負票據責任,對被參加人後手亦同。 參加承兌之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參加承兌後向執票人支付第四十 八條所定金額,請其交出匯票、拒絕證書及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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