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如由在付款地有住所之人參加承兌,或在該地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 ,持票人應先向各該人提示,如有必要並應作成拒絕證書期限之最末日 ,作成拒絕付款證書。如怠忽拒絕證書作成期限者,指定預備付款人之 當事人、或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即不負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