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付款人,取得匯票上對抗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後手之權利,但不能再 以背書轉讓之。 被參加人之後手,即因參加付款而免除票據責任。 有競爭參加付款者,以免除多數票據債務人之責任者,有優先權。 故意違反上項優先規則而參加付款者,對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 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