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示承兌送出複本之一者,應於其他各份上記明接收人之姓名。執票 人得請求交還其所接受之複本。 接收人拒絕交還者,執票人非以拒絕證書證明左列各款事項,不得行使 追索權: 一、已承兌之複本接收人,未將複本交還者; 二、以他複本承兌或付款,而未獲承兌或付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