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匯票承兌人之追訴期限,自到期日起不得逾三年。 執票人對背書人及發票人之追訴期限,自於特定期日內作成拒絕證書之 日起;或有「免費返還」之記載者,自到期日起,不得逾一年。 背書人間及背書人對發票人之追訴期限,自接收匯票並付款日起,或自 被訴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