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之到期日為例假者,付款應於次營業日為之。匯票之其他手續、承 兌提示及拒絕證書等,亦只可為營業日為之。 前項手續必須於一定期限內為之者,其最後日為例假時,該期限應延至 到期日後之第一營業日為之,期限中之假日,包涵於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