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票之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之承兌人同。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依第二十三條所定期限,向發票人為簽證之
  提示。該期間自發票人於票上簽名時起計算。發票人拒絕簽證者,應依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拒絕證書,證明拒絕日期,該日即為見票後期間
  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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