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之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之承兌人同。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依第二十三條所定期限,向發票人為簽證之 提示。該期間自發票人於票上簽名時起計算。發票人拒絕簽證者,應依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拒絕證書,證明拒絕日期,該日即為見票後期間 之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