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悔過室設置相關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統籌規劃所屬悔過室之設置。
二、各司令部依前款規劃,督導所屬部隊設置及管理悔過室。
三、設置悔過室之部隊負責悔過室之設置及管理,並得指定負責管理單位
    。
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得依任務及特性,設置悔過室或委託國防部執行其
所屬士官、士兵悔過之懲罰。
〔立法理由〕
一、悔過室設置之權責。
二、考量現行國軍行政能量受組織精簡影響,及本法對於施以悔過懲罰程
    序之要求,因現行軍團級或防衛部級(含比照)以上部隊(以下簡稱
    設置部隊)設置幕僚部門,包含人事、通資、訓練、監察、保防、心
    輔等機制較為完整,利於軍紀維護及人權保障之要求,爰由國防部統
    籌規劃,綜合考量所屬營區任務及特性,選定部隊設置悔過室,並由
    各司令部督導悔過室設置及管理。
三、設置部隊負責設置及管理悔過室,並得指定單位負責管理。
四、為利國防部以外機關(構)所屬士官、士兵悔過懲罰之執行順遂,國
    防部以外機關(構)得依任務及特性,依本辦法設置悔過室,執行所
    屬士官、士兵之懲罰,或委託國防部執行;審酌悔過懲罰之執行涉及
    公權力行使,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辦法定明得委
    託國防部執行,委託機關(構)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以符
    依法行政。

悔過室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急救設備及監視系統。
〔立法理由〕
為保障被懲罰人之權益,悔過室應有安全防護措施、急救設備及監視系統
,說明如下:
一、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人員受傷、防止衝突為考量,悔過室應於必要
    地點設防撞護墊或固定陣營具。
二、急救設備:以預防中暑及緊急初級救護為設置考量,應建置急救設備
    。
三、監視系統:因應各種事故釐清案情需要,應建置監視系統,並能包含
    室內各角度及室外悔過室入口,同時紀錄保存應達九十日。

悔過室置室長一人、副室長一人及教誨士(兵)若干人(以下合稱管理人
員),由所屬部隊人員派兼之。
〔立法理由〕
一、悔過室管理人員之設置。
二、悔過室之室長、副室長及教誨士(兵)擔任管理人員,並由所屬部隊
    派員兼任,並於編裝表賦予任務。

悔過室於收訓時,應確認被懲罰人身分並核校懲罰核定文件及體檢表;身
分不符或文件不齊全時,應拒絕收訓。
被懲罰人收訓時身心狀況,得經醫官或心輔人員評估,認有安全疑慮者,
應責交原送訓單位帶回,重新評估其身心狀況後,始可再行送訓。
被懲罰人入悔過室時,管理人員應實施一般安全檢查及保管攜帶物品。
〔立法理由〕
一、定明悔過懲罰之收訓作業,並為確保收訓被懲罰人員之正確性,悔過
    室管理人員於收訓前,應確認身分,並核校懲罰核定文件及體檢表(
    送訓前應完成體檢),如身分不符合或文件不齊全時,應拒絕收訓。
二、對於收訓時被懲罰人身心狀況應立即掌握,若有身體或心理狀況不適
    ,立即通知醫官或心輔官到場瞭解狀況,進行處置及評估,認有安全
    疑慮時,應責交送訓單位帶回,俟重新評估被懲罰人身心狀況後,完
    送訓程序,始可送訓。
三、為預防危安事件肇生,被懲罰人入悔過室時,管理人員應實施一般安
    全檢查,並保管其攜帶之物品,包含腰帶、鞋帶、綁腿、小刀、打火
    機、戒指、項鍊、手錶及其他金屬等可能肇生危險之品項。

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包括軍紀教育、法治教育、基本教練、心理輔導、
體適能活動及其他教育課程等。
前項教育之實施,應尊重被懲罰人之人格尊嚴,嚴禁體罰或凌虐。
〔立法理由〕
一、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
二、為能導正違犯軍紀營規之士官、士兵,強化心輔與教化效果,俾使被
    懲罰人改過遷善,達到嚴肅軍紀之目的,由國軍現有課程機制,挑選
    軍紀教育、法治教育、基本教練、心理輔導、體適能活動及其他教育
    課程等,設計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以增強守法重紀之觀念,啟發榮
    譽心及責任感。
三、悔過教育之實施,應尊重受悔過者之人格尊嚴,並符合人權公約之規
    定。

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如身心狀況不適,經醫官或心輔人員評估無礙
後,始可繼續執行;經評估認有安全疑慮者,由管理單位准假,暫緩執行
並責交原送訓單位帶回。
〔立法理由〕
一、被懲罰人受訓執行過程之身心狀況應隨時評估,俾據以決定是否繼續
    執行,爰參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暫緩執行程序,設立
    評估及請假機制,俾利保障被懲罰人。
二、暫緩執行原因消滅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辦理執行
    ,並應再完成送訓程序後,始可送訓。

被懲罰人得於休息時間,經管理人員同意後,於悔過室內實施通訊及會客
;其時間依管理單位之任務及特性訂定。
前項通訊,應遵守國防部通信資訊安全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被懲罰人通訊及會客之規範。
二、為保障通訊及會客權益,在不影響操課前提下,被懲罰人得經同意後
    實施通訊及會客。
三、各營區依任務及特性不同,得訂定通訊及會客時間。
四、被懲罰人實施通訊,應遵守國防部頒通信資訊安全相關規定。

管理人員應完成悔過室管理訓練,並經鑑測合格。
前項訓練由國防部指定所屬軍事訓練機構依實際管理需要,排定相關課程
。
〔立法理由〕
一、管理人員之資格及訓練課程。
二、國防部指定所屬軍事訓練機構實施悔過室管理訓練。
三、悔過室管理訓練課程依實際管理需要,排定相關法令及實務課程,使
    管理人員具備管理悔過室之能力。

悔過室室長綜理室務;副室長襄助室長處理室務;教誨士(兵)承室長、
副室長之命,執行室務。
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應服從管理人員教誨管理作為。
〔立法理由〕
一、管理人員之權責劃分。
二、室務係指收訓作業、安全警戒、悔過教育課程及生活作息等事項。
三、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之服從管理義務。

設置悔過室之部隊,其人事業務部門主管負責考核室長;室長負責考核副
室長及管理員。
前項考核,每半年至少實施一次,考核內容包含管理職能及悔過室執行事
項。
經考核不適任者,停止派兼並得檢討違失責任。
〔立法理由〕
一、管理人員之考核。
二、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管理職能:驗證管理人員收訓作業流程、相關法令熟稔程度及其
        身心狀況等。
  (二)悔過室執行事項:硬體設施維護、悔過課程及作息管制等。
三、管理人員經考核不適任者,停止其管理職權,得視情形檢討違失責任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