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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派駐金門、馬祖地區非戰地政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基於戰地安全需要, 應接受戰地政務委員會之管制;作戰時期,應受地區防衛司令部之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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