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金門、連江兩縣分別設置縣政諮詢代表會,為各該縣實施戰地政務期間
  之民意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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