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懲罰種類及違失行為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下:
一、撤職。
二、降階。
三、降級。
四、記過。
五、罰薪。
六、申誡。
七、檢束。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下:
一、撤職。
二、降階。
三、降級。
四、記過。
五、罰薪。
六、悔過。
七、申誡。
八、檢束。
九、罰勤。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下:
一、降級。
二、記過。
三、罰薪。
四、悔過。
五、申誡。
六、禁足。
七、罰勤。
八、罰站。

現役軍人有下列違失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
一、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訓練。
二、辦理業務不遵法令程序。
三、誤傳命令或誤解書面命令。
四、藉勢、藉端發生不相當對價之債權債務關係。
五、無正當事由逾假或不假離營。
六、不遵法令兼職、兼差。
七、違反政治中立規定。
八、規定應回報事項,隱瞞不報或具報不實。
九、違反保密規定。
十、未依規定保管、購買、收藏、搬運、發給公物或操作、維護裝備、設
    施,致有損害。
十一、毆人、鬥毆或任意滋事。
十二、無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
十三、實施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調查屬實者。
十四、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

懲罰權因下列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一、撤職:十年。
二、降階:八年。
三、降級:七年。
四、記過:五年。
五、罰薪:三年。
六、悔過:一年。
七、申誡:二年。
八、罰勤、檢束及禁足:三個月。
九、罰站:一個月。
前項期間,自違失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
發生時起算。
懲罰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罰者,第一項期
間自原懲罰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懲罰權時效,因天災、不可避免之事故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懲罰
程序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撤職,軍官、士官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
以上五年以下。

降階,軍官、士官除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降級,依懲罰時現職之俸級降一級,其期間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滿
應重計俸級年資。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
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撤
職,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罰薪,扣除月支待遇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為一個月以上六
個月以下。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
前項悔過室之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之資格、
權責劃分、考核及其他相關執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檢束,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非奉權責長官核准,不得外
出營區;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

禁足,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必要之教育,非奉權責長官核准,不得
外出營區;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

罰勤,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服行與部隊或公益有關之勤務;其期間為一
日以上十日以下,每日罰勤時間以六小時為限。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