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規定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