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依兵役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為符法制體例,「兵役法施行法」修正為「兵役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
)」。
一、本條新增。
二、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管理以戶籍地行之
    。實務上常發生本人因就學、就業、家庭等因素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
    ,或因家人疏忽未轉告等情形,衍生相關法律責任,致生民怨。為使
    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之應召員,便利收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
    點閱召集令及動員召集預告書,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種召集令及動員召
    集預告書之送達處所,依應召員之戶籍地址,或其向縣市後備指揮部
    申請指定之通訊地址。
三、為因應資訊科技發展,使應召員藉多元管道獲悉召集訊息,以提升報
    到效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除依法將召集相關公文書以書面送達應召
    員外,已在全球資訊網建置「後備軍人網路服務臺」辦理召集訊息之
    公告,提供應召員透過專屬網頁、網際網路等方式查詢。另為符實需
    ,必要時亦得輔以電話、電子郵件等其他適當方式,將召集訊息傳達
    應召員知悉,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四、第二項有關召集訊息之傳達或廣泛周知係屬便民之輔助措施,所定「
    其他適當方法」,例如:行動電話簡訊、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
    各類大眾傳播媒體,得視實際需要彈性運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