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次召集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召集先後順序,並造具逐次召集
申請處理名冊三份,分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申請單
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前款申請處理名冊備考欄內。
但期間少於十日者,不予核准。
三、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列入逐次召集人員,於聘(任)期
屆滿日未獲續聘(任)者,自次日起一個月內,由申請學校造具原因
消滅名冊辦理註銷。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兵役法施行法」修正為「本法」,理由同修正條
文第六條說明一。
二、第一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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