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
    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
    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向
    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註記於申請
    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兵役法施行法」修正為「本法」,並酌作文字修正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一。
二、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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