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定各種召集令及動員召集預告書之送達處所,依應召員之戶籍地
址,或其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指定之通訊地址。
本規則所定各種召集之相關資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得以專屬網頁、網際
網路、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傳達應召員或廣泛周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管理以戶籍地行之
。實務上常發生本人因就學、就業、家庭等因素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
,或因家人疏忽未轉告等情形,衍生相關法律責任,致生民怨。為使
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之應召員,便利收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
點閱召集令及動員召集預告書,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種召集令及動員召
集預告書之送達處所,依應召員之戶籍地址,或其向縣市後備指揮部
申請指定之通訊地址。
三、為因應資訊科技發展,使應召員藉多元管道獲悉召集訊息,以提升報
到效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除依法將召集相關公文書以書面送達應召
員外,已在全球資訊網建置「後備軍人網路服務臺」辦理召集訊息之
公告,提供應召員透過專屬網頁、網際網路等方式查詢。另為符實需
,必要時亦得輔以電話、電子郵件等其他適當方式,將召集訊息傳達
應召員知悉,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四、第二項有關召集訊息之傳達或廣泛周知係屬便民之輔助措施,所定「
其他適當方法」,例如:行動電話簡訊、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
各類大眾傳播媒體,得視實際需要彈性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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