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履行召集義務有優良功績事蹟表現者,或各召集有關機
關、團體辦理年度各種召集事務,其績效優異事蹟顯著者,由召集執行機
關統一檢討,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
)政府議獎,或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請內政部或國防部,依推行兵役事
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規定,核予獎勵。
〔立法理由〕
鑑因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由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教育部訂定發布「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行政院於一百零三年七月
二十三日發布廢止「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爰修正核予獎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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