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動員召集範圍、人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召集準備如下:
一、國防部依年度動員需要,按年令頒軍隊動員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前款規定之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後,應即轉頒地
    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並訂定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下
    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完成一切召集準備。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及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除予
    縣市後備指揮部必要之指示、受理人員之申請及指定主充足縣市後備
    指揮部外,並會同辦理編審、輔導資料傳輸、核校、分發、事故處理
    ,完成召集準備。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年度動員作業實施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之指示,
    核對、校正及傳輸人員申請資料,完成人員充足作業,將動員召集令
    及動員召集名冊分送有關警察分局保管,另將動員召集名冊送動員部
    隊,並適時辦理要員增刪遞補、管制事故處理、規定偏遠地區動員召
    集令保管之下授原則,輔導警察分局完成召集準備,及協調動員部隊
    、役政、戶政單位,適時完成各項配合作業。
五、警察分局接到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後,應即確實核對,並將動
    員召集令按動員符號區分分駐所、派出所,分別裝袋保管,於袋上註
    明動員符號與分駐所、派出所名稱及動員召集令數目。
六、動員召集令之受領及傳達,必要時得舉行模擬演習。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召集準備工作,應督導所屬主管召集事務之
役政、戶政、警政單位及人員,密切連繫配合,完成一切召集準備事務。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於納入年度動員召集名冊之應召員,應以動員召集預
告書郵遞送達通知其預為應召之準備;其郵遞送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現行條文第一條之修正,將第一項序言之「兵役法施行法」修正
    為「本法」。
二、為求第一項各款用語一致性,將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召集令
    」,修正為「動員召集令」。
三、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三項將動員召集令副本修正為動員召集預告書,動
    員召集令不再區分正、副本,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
    所定動員召集令正本之「正本」二字。
四、為求用語明確性,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分駐、派出所」,修正為「分
    駐所、派出所」。
五、為解決實務上應召員將動員召集令副本混淆為教育召集令,致生民怨
    情形,改以動員召集預告書通知應召員,使其知悉已被納入年度動員
    召集名冊,以利實施動員召集時,能迅速辦理報到。另鑑於警察機關
    協辦業務眾多,勤、業務負荷至為繁重,並考量動員召集預告書僅為
    預告性質,且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規定,已增訂郵遞應召員戶籍地或
    其申請指定之通訊地址及採行召集訊息多元傳達之措施,對於無法郵
    遞者不再送交警察機關辦理交付作業,逕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於郵
    政機關,爰修正第三項規定,以符業務實需。
六、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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