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應召員收到動員召集令時,應立即於受領回執欄內,填註受領年、月、日
、時、分及簽名蓋章,交送達人帶回,並依所載指定之時間、地點報到。
動員召集令代收人依前項規定辦理簽收後,將動員召集令轉達應召員本人
,或將召集部隊、報到地點、報到日、時,通告應召員按時前往召集部隊
報到。
應召員從大眾傳播媒體獲知實施動員召集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逕向指
定地點迅速報到。
〔立法理由〕
一、為求明確性,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召集令」修正為「動員召集令
    」,並為求文字之簡潔,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國防法第二十四條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總統
    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為敘明係實施動員召
    集,將第三項所定「獲知動員令時」,修正為「獲知實施動員召集時
    」,以資明確。另報到時僅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已足,爰刪除第三項
    「或召集令副本」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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