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 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病傷停役之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爰刪除第一項涉及對身心 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 二、配合法規名稱修正,並使條文語意明確,爰將第二項「病傷殘廢停役 檢定標準」修正為「病傷停役之檢定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