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
  本辦法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
  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
  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
  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
  五、作業規定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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