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
  一、原屬部隊。
  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
  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
      )。
  四、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
  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應將安葬情形,報請所屬各司令部備查,副
  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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