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
,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時數成績者,得
折減之。」,同條第六項並授權國防部訂定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
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爰定明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依本法徵集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役男,曾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
成軍事訓練課程者,其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
定,申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
前項軍事訓練課程之範圍如下:
一、新生或入伍訓練(以下簡稱入伍訓練)。
二、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之學年教育基本教練、軍事學(術)科、實
    習訓練、體能戰技訓練、戰技測驗、各項分科專長訓練及寒假、暑假
    軍事訓練。
三、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之大學階段軍事課程、任官前軍事教育及寒假、
    暑假軍事訓練。
前項軍事訓練課程得予折減之課目、內容及時數,應於軍事學校、軍事訓
練機構或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年度教育計畫定之。
〔立法理由〕
一、曾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者,其所受之訓練與常備
    兵役軍事訓練相當,爰於第一項定明受徵集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役
    男,得以曾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課程,並取得合
    格成績之時數,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申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
    訓練期間。
二、為界定第一項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之軍事訓練課程之內涵,爰於
    第二項定明軍事訓練課程之範圍,包括入伍訓練,軍事學校或軍事訓
    練機構之學年教育基本教練、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體能戰技
    訓練、戰技測驗、各項分科專長訓練及寒假、暑假軍事訓練,及大學
    儲備軍官訓練團之大學階段軍事課程、任官前軍事教育及寒假、暑假
    軍事訓練。至一般體育課程(如游泳、籃球、排球等運動項目)非屬
    體能戰技訓練範疇,併予敘明。
三、為明確規定第二項得以折減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爰於第三
    項定明軍事訓練課程得予折減之課目、內容及時數,應於軍事學校、
    軍事訓練機構或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之年度教育計畫中定之。

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之折算基準如下:
一、入伍訓練時間,已完成入伍訓練且合格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
    予折算。
二、其餘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以八小時折算為一日。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受之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
練期間,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受訓者,不得重複折算。
〔立法理由〕
一、考量入伍訓練為完整之基礎步槍兵訓練,其課程內容具有不可分割性
    ,應於全部訓練課程合格後始按日折算。又本辦法規定軍事訓練課程
    合格時數之折算方式,參考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
    辦法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
    實施辦法規定,以八小時折算為一日方式,計算得折減日數,爰於第
    一項定明其折算基準。
二、因故重新受訓或復訓取得合格時數者,不重複計算,以符公平性,爰
    於第二項規定以一次為限。

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於學生畢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或退訓時,
應發給書面證明,記載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日數及軍事訓練課
程合格時數,並副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
一、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於學生畢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或退訓
    時,不論其為自費或公費學生,應依據學生所受軍事訓練合格時數,
    發給書面證明,記載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日數及軍事訓練
    課程合格時數,並副知該學生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利
    徵兵處理作業。
二、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教育中心軍事訓練時數,由各陸、海、空軍軍官
    學校核算。

申請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者,應檢具前條書
面證明,依常備兵役徵集作業流程,向訓練單位提出折減之申請。
〔立法理由〕
役男申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作業程序。

經訓練單位核算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日數超過常備兵役軍事訓
練期間者,由訓練單位核給結訓令,並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後備管理
。
〔立法理由〕
折減日數超過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處理方式。

國防部得不定期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實施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期間軍事訓練課程及折減作業之考核。
〔立法理由〕
國防部對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考核權責。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