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作業
(一)由當事人提起申請案:
要領:
1.民國85年12月31日以前因戰(公)成殘之義務役士官、士兵,
應填具申請書、聲明書,並檢附撫卹令、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書)、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向
住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由該部函送至原隸屬人
事權責機關核辦。
2.當事人亦可檢附上述資料文件,逕寄人事權責機關辦理。
(二)由輔導會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之家或中華民國義務役傷殘官兵
協會轉送之申請案:
要領:由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之家或中華民國義務役傷殘官兵
協會轉送之申請案件,應彙整當事人之申請書、聲明書,並檢附
撫卹令、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書)、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及
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轉送申請人住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由該部函送至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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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審、函送作業
要領: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應先辦理初審暨查驗上述申請文件及相
關資料是否齊全無誤後,即函送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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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事權責機關資料審查作業
(一)身分查認:
要領:
1.人事權責機關接到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函送之贍養金申請案
及相關資料後,即依「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官士兵
贍養金發給要點」辦理資料比對審查是否符合下列要件:
(1)民國85年12月31日以前因戰(公)成殘退伍(或免役)之義
務役士官、士兵。
(2)領有撫卹令。
(3)符合輔導會所定就養標準。
(二)資料審查:
要領:
1.人事權責機關收到申請案後,當事人無論是否檢具就養證明,
均須函請輔導會查證是否符合就養標準。
2.經查證不合就養標準者,即函復申請人(或來文單位),並敘
明不合發給原因。
3.所附資料不齊全者,應請其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以兩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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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發作業
(一)支給標準:
要領:
1.贍養金:曾任士兵者,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80%發給;曾
任士官者,依常備士官現役同官階一級本俸80%發給。
2.主副食實物代金: 930元十足發給。
3.年終慰問金:按支領贍養金官階俸級之本俸80%發給 1.5個月
。
(二)發放程序:
要領:
1.人事權責機關審核申請人相關資料無誤,核發贍養金終身,並
繕造贍養金給與名冊、俸金支領憑證函發申請人住在地縣(市
)後備指揮部,並副知輔導會、國軍薪俸資料管制處、住在地
國軍財務單位及當事人。
2.贍養金經核定後,一律自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次月一日起發給。
尚未申請鑑定就養人員,其贍養金自輔導會鑑定合於安置就養
之當月起算。
3.領受本贍養金人員,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退伍金餘額、喪葬
費或半俸。
(三)支領憑證證號配賦:
要領:
1.國防部:D00001-D99999
2.陸軍司令部:A00001-A99999
3.海軍司令部:N00001-N99999
4.空軍司令部:F00001-F99999
5.聯合後勤司令部:C00001-C99999
6.後備司令部:J00001-J99999
7.憲兵司令部:M00001-M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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