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通信能量,交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於公 、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實施調查、統計 ,並規劃辦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完成通信動 員實施階段作業準備。 前項調查,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應配 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有關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