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獎金之分配比例如左: 一、經檢舉提供事實及人犯姓名因而查獲者,檢舉人得獎金百分之五十 ,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三十,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 員得獎金百分之二十。 二、經檢舉提供事實,然未提出買賣人姓名,因而查獲者,檢舉人得獎 金百分之四十,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四十,協辦查 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二十。 三、由查緝機關直接偵破者,主辦查緝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六十至八 十,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二十至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