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前條獎金之分配比例如左:
  一、經檢舉提供事實及人犯姓名因而查獲者,檢舉人得獎金百分之五十
      ,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三十,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
      員得獎金百分之二十。
  二、經檢舉提供事實,然未提出買賣人姓名,因而查獲者,檢舉人得獎
      金百分之四十,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四十,協辦查
      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二十。
  三、由查緝機關直接偵破者,主辦查緝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六十至八
      十,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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