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如有盜賣、侵占或竊取軍品情事,其盜賣、侵占、竊取或買受之
  軍民,除依陸海空軍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嚴予懲處外,負責保管該項軍
  品之人員,應由主管單位查明實際情形,按照財產遺失損毀賠償之處理
  規定,責令予以適當之賠償,並儘可能追回贓物。如有資敵情事者,除
  依法處刑外,其直屬單位主管及政戰主管人員,應按情節嚴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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