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如有盜賣、侵占或竊取軍品情事,其盜賣、侵占、竊取或買受之 軍民,除依陸海空軍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嚴予懲處外,負責保管該項軍 品之人員,應由主管單位查明實際情形,按照財產遺失損毀賠償之處理 規定,責令予以適當之賠償,並儘可能追回贓物。如有資敵情事者,除 依法處刑外,其直屬單位主管及政戰主管人員,應按情節嚴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