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檢舉書儘可能記載左列事項:
  一、軍品名稱與數量及成分。
  二、盜賣、侵占或竊取之經過情形與存置地點。
  三、盜賣、侵占、竊取人或收買人之姓名、職業、住址、或番號及特徵
      。
  四、所附證據之名稱及數量。
  五、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職業及住址。
  前項檢舉書應密封,並於封銜書明受理機關主官或人員親密啟字樣。但
  當場提交人贓或以言詞檢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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