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受理機關或人員於接受檢舉後,應即依法進行偵查,其屬密告者,並不
  得洩露密告人之姓名。但有偽報或誣告情事者,經查實後,原檢舉人須
  受應得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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