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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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建立軍事武器裝備生產體系,結合民間企業,發展自立自主國防工業
  ,提升國軍軍品生產效能及品質,並達成企業化經營之目的,特設置國
  軍生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
  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部
  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銷售及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相關事業投資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定產品銷售包括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學校等委
  託製造,及經國防部依有關法令規定指定輸出之產品。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產品生產、銷售及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教學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
  四、相關事業投資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設國軍生產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
  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十二人,由國防部常務次長、副參謀
  總長、主計局局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物力司司長、聯合勤務總司
  令部(以下簡稱聯勤總部)總司令、參謀長及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
  計處、內政部、外交部、經濟部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由國防部就聯勤總部現職人員
  調兼之,並得視任務需要,設置任務編組,所需工作人員,由聯勤總部
  就現職人員調兼或調派之。

  本會任務如左: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本基金重大規章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國防部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
  職酬勞。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
  入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公債。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