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現役或退除役將級戰士不合於第八條規定者。
二、第八條至第十條以外之領有戰士授田憑據者。
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前項第一款將級戰士身分競合時不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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