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現役或退除役將級戰士不合於第八條規定者。 二、第八條至第十條以外之領有戰士授田憑據者。 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前項第一款將級戰士身分競合時不適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