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上開
    期間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
    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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