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申請登記人,如確因病或行動不便或其他原因不能親
領時,應填具委託書(如附件三)委託戰士之家屬代領,受委託人應繳驗
申請登記人應繳驗之證件原本、印章及足資證明為戰士家屬身分之戶籍資
料、國民身分證、印章。
申請登記人具有前項無法親領之原因,且無戰士家屬可資委託者,應檢附
村里長或輔導會安置單位主官或醫院證明,向發放單位申請派員前往其住
(居)所發放補償金。
申請登記人居住港澳或國外地區,不能親自來臺且在臺無戰士家屬代為領
取補償金者,得填具委託書委託在臺親友代領,受委託人除應繳驗國民身
分證、印章外,並應繳驗申請登記人應繳驗之證件原本、印章及我國使領
館或外交部認可之駐外簽證機構一年內簽證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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