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所定戰士家屬對領取補償金無爭執時,由合於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領取補償金之戰士家屬填具切結書(如附件四)具領之,有爭執時, 發放單位應依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或法院之和解筆錄或確 定判決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