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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申請登記人於申請登記期限屆滿三個月內,仍未向戶籍地之縣市後備指揮 部領取補償金者,應向後備司令部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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