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臺離營之退除役無職軍官,現居住臺灣地區除領有戰
士授田憑據合於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者外,均發給二個基數之補償金。
前項所稱現居住臺灣地區係指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本條例公布當日在臺
灣地區之戶籍未除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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