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無職軍官除領有戰士授田憑據者,依本細則所定領有戰士授田憑據
人員之規定處理外,其餘應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國防部人
事參謀次長室領取無職軍官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如附件五),填妥後
連同左列證件,以雙掛號郵寄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辦理其無職軍官身分
認定。
一、退除役令或退除役令遺失證明書或國防部發給之遺失函影本。
二、足以證明當事人於本條例公布當日居住臺灣地區之戶籍謄本。
前項經認定符合本條例所定無職軍官身分者,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應將
其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及相關資料,移送聯勤總部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辦理。經認定不符合無職軍官身分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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