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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無職軍官死亡,須由居住大陸地區之戰士家屬領 取補償金者,發給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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