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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其死亡後之家屬居住大陸地區者,其申請登記核 發補償金之程序及所需之證明文件,由國防部視兩岸人民關係發展狀況,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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