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曾將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之退除役戰士授田憑據調 查表及各項證件影本,郵寄原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總部)接 受調查,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前經聯勤總部認可並接獲該部函覆者,視同已 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