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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戰士之家屬,志願放棄領取補償金並於民國八十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戰士授田憑據以雙掛號郵寄至聯勤總部者,由 該部呈報國防部發給紀念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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