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戰士之家屬,志願放棄領取補償金並於民國八十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戰士授田憑據以雙掛號郵寄至聯勤總部者,由
該部呈報國防部發給紀念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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