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四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
二、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
    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三、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
四、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且未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
    助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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