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處理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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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處理作法係依「建築法」(簡稱本法)、「國軍老舊眷村改
    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簡稱眷改條例、細則)、「違章建築處理辦
    法」(簡稱本辦法)及「國軍眷區違章建築處理作業要點」訂定。

二、目的:規範國防部(簡稱本部)處理有關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權責劃
    分與分工作法。

三、適用範圍:所稱國軍眷區,係指依眷改條例列屬「國軍老舊眷村改建
    總冊」範圍內之土地。

四、國軍眷區範圍內之建築物區分與法規適用如後:
  (一)國軍眷區範圍內之建築物區分為以下四種:
        1.合法建築物:指依法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者,由本部依眷改條例
          第26條比照原眷戶規定辦理改建、自增建超坪補償及拆除、消
          滅登記等事宜。
        2.原眷戶住用之建築物:指經本部或所屬權責列管單位核准及依
          法審認具原眷戶身分資格合法使用之公產或撥地自建者,由本
          部依眷改條例原眷戶規定辦理改建、自增建超坪補償及拆除、
          公產消滅除帳等事宜。
        3.違占建戶住用之建築物:指未經本部或所屬權責列管單位核准
          或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占用
          公產或建造使用之建築物,由本部依眷改條例第23條違占建戶
          規定辦理補償及拆遷、安置等事宜。
        4.新增違章建築:指眷改條例於民國85年 2月 5日施行後,未經
          本部或所屬權責列管單位核准,而擅自占用公產或建造使用之
          建築物或其附合物。
  (二)前項第 4款新增違章建築之處理,由各列管軍種單位或本部認定
        並向主管建築機關舉發,並會同主管建築機關勘查、認定及拆除
        ,且依法不得適用眷改條例中有關違占建戶拆遷補償之規定,亦
        不得准予修繕。
        前項第 1至 3款所列建築物有新增違章建築時亦適用之。
  (三)下列情形經國防部或其所屬權責列管單位審查許可,非屬第 1項
        第 4款所稱新增違章建築:
        1.建築物院內或通道上設置臨時性可移動之遮雨遮陽之棚架,其
          寬度不超過 2公尺,簷高不超過 3公尺者。
        2.建築物平型屋頂上設置臨時性可移動之非鋼筋混凝土構造,而
          無牆壁門窗之遮雨遮陽之棚架,其簷高不超過 2公尺者。

五、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負責國軍眷區內合法建築物及原眷戶、違占建戶住用建築
        物之處理,並負責國軍眷區建築物處理政策之策劃、協調與督考
        ,暨經費籌措等事宜。
  (二)國防部陸、海、空軍總部、聯合後勤、後備、憲兵司令部、軍情
        局(以下簡稱軍種列管單位),負防止所列管本處理作法適用範
        圍內新增違章建築之責,並督導所屬輔導支援單位(以下簡稱輔
        支單位)辦理有關新增違章建築即時檢舉,並會同主管建築機關
        勘查、認定及拆除等作業;另對適用範圍內之現有建築物,應實
        施清理及建卡列管。
  (三)國軍眷村各級輔支單位,負查報、檢舉本處理作法適用範圍內新
        增違章建築之責,並會同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勘查、認定及拆除等
        作業。前揭作業並應向軍種列管單位回報。

六、國軍老舊眷村軍種列管單位及輔支單位辦理新增違章建築舉發時應檢
    附清查、丈量及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 1至 3),於認定後10日內以
    個案向各主管建築機關檢舉,由各主管建築機關依法拆除。

七、新增違章建築拆除工作之執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
    機關於軍種列管單位及輔支單位舉發後依法拆除,拆除時由輔支單位
    派員會同辦理。必要時,軍種列管單位及輔支單位得請求轄區警察機
    關於執行拆除時,派員維持秩序。

八、前項新增違章建築之拆除,以屬獨立建物或拆除時不影響隔鄰建物結
    構安全者為優先,如有前述安全顧慮或新增違章建築交錯於其他老舊
    房舍間者,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勘認後先行拆
    除附屬建物、附合物及水、電等設施,並騰空封存違章建築現場暫交
    由眷村輔支單位巡管,拆除作業則協調眷村軍種列管單位於該眷村其
    他住戶完成搬遷騰空房舍點交作業後,併該村拆除圍籬計畫檢討辦理
    或另案拆除。

九、眷改條例依法辦理廢止作業時,若眷區內仍有違章建物由軍種列管單
    位及輔支單位負責清查、丈量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並統一造冊由本部統
    籌移交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視違章建築數量、人
    力等考量,排定期程次第拆除。原屬原眷戶使用之建築物,因違規(
    法)使用或不具權益承受人身分資格,並經本部或權責機關審認註銷
    者,列管單位應依程序註銷公產帳籍,依前述原則以違章建築辦理。

十、眷區內違章建築物拆除處理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暫
    行墊支,並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相關科目項下編列預算覈實
    支應。各列管單位執行本案所需費用,由軍種相關經費檢討支應。

十一、陳情及訴願等案件受理權責單位與事項:
    (一)屬國軍眷區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原眷戶及違占建戶住用之建築
          物之使用、管理、補償、拆除、消滅登記及改建等事項由本部
          負責受理。
    (二)屬新增違章建築之檢舉、查報、丈量、造冊等前置作業及相關
          事項,由軍種列管單位及輔支單位負責受理。

十二、本處理作法如有未盡事宜,另令補充之。